实验室患者信息的保护

实验室患者信息的保护

1、以患者的福利高于一切为宗旨,保守患者的隐私、机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检验所检验中涉及患者私密信息的保护工作实施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2、具体各环节的保密内容:

2.1、标本接收、投送环节

2.1.1、外部标本接收人员与委托机构的申请医师就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检查项目、采样前饮食、用药情况等信息进行确认和收集;

2.1.2、外部标本接收人员不得收集患者的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爱好、家庭成员等非必需的个人信息;

2.1.3、若可能是传染性疾病检验时,应考虑工作人员健康和其他患者所提供标本的安全,通过必要的可直观的方式明确标注,以便本检验所内部标本投送和接样人员直观识别,以第一时间做出符合的标本传递活动;

2.1.4、标本有外部机构进行投送时应有必要的措施防止随标本一起投送的患者信息泄密、遗失。

2.2、标本内部接收和流转检验环节

2.2.1、标本在投送到本检验所后,前处理室人员在接受标本时将识别标本包装或随标本的信息记录的完好性和完整性;

2.2.2、前处理室人员在接收标本时将识别标本包装或随标本的信息记录中是否有直观标注表明收到的标本是否有特殊的传染性,并在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后再启出样品,并按规定的要求放置、保存、处置样品;

2.2.3、所有的标本都由指定的授权检验人员或检验小组进行检验,在检验系统中也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录入、审核、批准、查阅这些信息;

2.2.4、内部标本受理人员根据要求将传染性检验涉及的标本独立登记、保存、流转给指定授权的检验人员独立开展检验,在检验系统中独立录入,并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这些信息。

2.3、结果报告环节

2.3.1、针对每一特定患者的实验室检验结果做到保密,在法律没有特殊报告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不公开;

2.3.2、检验结果一般只报告给申请检验的医师,当所通报的检验结果在法律上有特殊通报要求时,根据法律要求按规定的通报途径通报给指定部门;

2.3.3、承担项目的检验人员不得随意将检验活动的信息外泻,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不得对检验活动的内容(特别是传染类检验活动或可能引起恐慌的检验活动)进行打听、交谈;

2.3.4、当患者家属或他人通过各种途径想要在本检验所直接知道检验结果时,本检验所任何人员都不会随意将检验结果进行告知;

2.3.5、文件及原始数据的保管均注意保密,文件保管期间,无客户同意时不会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有关患者的任何信息;

2.3.6、所有除正常派发给医生(或客户)的报告单及特殊需要保管的报告单外,其它报告单都将第一时间进行销毁,不会留存在实验室台面或随便丢弃入垃圾桶内,更不会流传出实验室外;

2.3.7、本检验所依据《合同的评审程序》,在检验申请者提出需要用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布的检验结果时,书面确定详细的发布途径(电话号码或邮箱号码或邮寄地址,授权接收者,发送时段)以确保经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发布的检验结果只能送达被授权接收者。口头报告检验结果后应随后提供适当的有记录的报告,并记录口头告知的时间、被告知人识别、内容、告知人识别、被告知人的反馈等信息。

2.4、检验结果及患者自身的个人信息的存放和保留

2.4.1、本检验所检验结果保存部门将确保所有患者的检验结果信息、患者的个人信息在本检验所的存放得到合理的保护,可防止丢失、未授权访问、篡改或其他形式的不当使用。

2.4.2、检验结果及患者自身的个人信息的保留将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定,保存期间对查阅人员资格进行规定和识别。销毁时通过焚烧等不可逆转的方式进行处理。